▋緣  起
▋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閒置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高市教中字第10531569000號函訂定
 

一、為使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活化校園閒置空間,規劃多元用途,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學校實施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閒置空間,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核算後,超出基準可供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變遷,學校辦理閒置空間活化原則如下:

(一)在兼顧學生受教權之前提下,活化空間滿足社會新興公共服務需求。

(二)配合市政目標,跨機關推動整體空間規劃,創新其用途。

(三)建立學校社區夥伴關係,共創空間新價值。

四、辦理活化用途如下:

(一)高齡者健康促進及多元照護園區等。

(二)青年創業及文創產業育成中心等。

(三)社會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國際性社團之交流場域等。

(四)在地文化藝術保存及教育展演空間等。

(五)實驗教育或特色遊學中心等。

(六)社區終身學習場域或技職養成基地等。

(七)弱勢照顧之社會福利機構駐點等。

(八)托嬰機構及非營利幼兒園等。

(九)其他教育或公共利益用途,經本局核准者。

五、實施方式:

(一)學校應籌組校園閒置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研擬活化方案、辦理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二)學校辦理閒置空間活化,實施方式如下:

1、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及審議後,專案報送本局核定後確實執行。

2、本局向學校提出借用(含續借)申請,免經活化小組會勘及審核申請。

3、其他單位提出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

4、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除依前目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局及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5、學校閒置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局每年調查本市所屬學校閒置空間,並召開推動活化閒置空間會議,公布閒置空間活化情形及相關租(借)用訊息。

(四)本局得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抽查學校辦理閒置空間活化情形。

六、學校辦理閒置空間活化成效優良者,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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